桂评协〔2020〕37号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协会专业技术评审
遵循的原则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诉讼、执行案件的资产评估工作,2020年5月9日,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南宁召开了人民法院委托协会专业技术评审入库专家第一次会议,专题研究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要求,并明确了专业技术评审应遵循的原则、注意思事项等事项,具体如下,请大家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评审专家应遵循的原则
评审专家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项规定、坚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客观、独立、公正的底线外,还应当从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特殊性的角度,重点把握以下6项原则:
(一)专业性原则
评审专家在资产评估技术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专业性原则,除了具备资产评估师基本知识外,还需掌握一些必备的法律知识,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熟悉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主要精神,掌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该特殊类型的评估业务在实务操作中指导作用;注意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凡涉及或接触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譬如但不限于评估现场勘验、交换评估资料、咨询当事人相关评估情况等,均应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不可与当事人私下接触。
(二)一次性评审原则
人民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一定要严格遵循一次性评审原则,要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精神,对同一个委托事项(即当事法院、当事异议人、当事资产评估机构、当事资产评估项目均相同)只做一次专家技术评审,其结论作为资产评估技术终审结论,不再做二次、三次等多次反复技术评审。
资产评估技术评审的终审结论,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评估依据参考,由当事法院决定是否采信,或者委托下一顺序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评审专家在资产评估技术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重要性原则,严格掌握技术评审的范围:一是当事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二是当事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内容仅限于评估报告当中的财产范围、基准日期、参照标准、计算方法等实体性技术问题以及由于这些技术问题造成评估结果的异议。除此之外,都不在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以内。
(四)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在进行专业技术评审时,要特别重视回避原则,不仅要在是否承接专业技术评审委托时,遵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的回避规定,同时,还应当在评审过程中,遵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第五条的除名规定要求,重点把握在合理接触时需避免不正当的接触和评审意见及情况公开的对象和范围。
(五) 特殊性原则
评审专家在资产评估技术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特殊性原则,要充分理解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与国资委等国家机关或部门委托的资产评估常规技术评审的差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评估价值类型一般为市场交易价值,其目的是能顺利处置财产变现提供参考价,因此不能违背财产处置的市场交易客观可能性。
评审专家要明白:人民法院不仅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
(六) 谨慎原则
评审专家在受理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时一定要遵循谨慎原则,怀着对法律的敬畏,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充分了解当事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资产评估正式报告之前是否在当事法院的主持下征询了当事人对资产评估有关环节、内容和结论的意见,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沟通和协商,是否一定要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在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谨慎和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受理评审注意事项
(一)在受理人民法院专业技术评审委托时,应先做好形式审查,核对以下材料是否齐全:
1.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
2.拟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评估报告;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4.提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的相关清单材料;
5.当事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
6.资产评估报告说明或工作底稿;
7.有助于协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1、2、3、4项为必要材料,若缺乏可要求人民法院补充提供或退回专业技术评审委托。
(二)评估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按期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三)接受法院移交的专业技术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专指“司法执行财产处置”环节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包含司法诉讼审理环节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核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书中是否有对评估报告的财产范围、基准日期、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等实体性内容提出异议。
1.若异议书中没有上述资产评估专业技术方面实体性异议的,则可向人民法院退回专业技术评审委托;
2.若异议书中涉及或同时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司法方面程序性异议的,应将该专业技术委托退回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先行确认以上程序性异议是否成立;
3.若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异议书中程序性异议不成立,继续委托协会进行异议书中有关资产评估专业技术方面实体性异议的评审,协会方可按程序受理委托。
(五)评审专家在开展技术评审时,需要对异议书中(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当中)的财产范围、基准日期、参照标准、计算方法等实体性技术问题以及由于这些技术问题造成评估结果的异议逐一给予明确回复。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必须对当事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或称评估结论定性问题发表意见,但不是对评估结果数字的高低发表定量意见。
评审专家意见和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内容用词一定要严谨,不可随意,例如:评估方法使用是否恰当、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评估流程是否合规、财产范围是否明确、基准日期是否清晰、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或资产评估报告虽有瑕疵但对评估结果基本(或完全)无影响,等等。
三、上述所列评审专家应遵循的原则及注意事项,同样对各个资产评估机构在配合法院开展涉诉涉执资产评估司法业务时同样适用。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