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评协〔2014〕4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我区资产评估行业质量检查工作,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10月2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表彰优秀个人评比考评条件的通知》(桂评协[2012]52号),有力地调动了评估机构和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了质量检查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后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协会拟定了《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表彰优秀个人评比考评条件的补充规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机构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连续三年担任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总协调人(即大组长),且连续三年被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或中评协表彰的优秀检查人员,同时是协会常务理事、或质量委员会的成员,或担任公司级负责人(含评估报告总审)的人员,由协会授予“质量信得过的资产评估专家”称号,其所在评估机构由协会授予“质量信得过的资产评估机构”称号。
二、对于连续三年担任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副总协调人(即大组副组长)或检查小组长,且连续三年被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表彰的优秀检查人员,同时是协会常务理事、或质量委员会成员,或担任公司级负责人(含评估报告总审)的人员,由协会授予“质量信得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其所在评估机构由协会授予“质量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称号。
三、对于连续三年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并连续三年被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表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协会授予“质量检查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
四、本补充规定,自2014年度的执业质量检查开始执行(注:连续三年的考核从2012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开始计算)。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