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评协〔2014〕4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新业务报备工作制度,鼓励资产评估机构积极进行市场拓展和业务创新,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170号)和《中评协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评协[2014]77号)的要求,我会决定开展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业务报备范围
资产评估新业务是指随着评估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新的经济行为和新的资产类型的出现而出现的新的评估、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业务,主要包括传统评估领域中的延伸业务,以及传统评估领域之外的新业务,涉及经济建设、政府及社会管理、生态建设、文化建设等各个领域。具体类型请参阅附件1:《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参考目录》,其中附件所列范围之外资产评估机构认为属于新业务的也可以申报,但将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加以认定。
此次新业务报备的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开展的资产评估新业务。
二、新业务报备材料
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170号)的相关要求填写,其中价值类型参见《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2013)》(中评协[2013]219号)(附件5)分类标准。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填写《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参见附件2)、《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汇总表——资产评估机构》(参见附件4)。
(二)具有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填写《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表——具有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参见附件3)、《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汇总表——资产评估机构》(参见附件4)。
三、新业务报备要求
(一)各报备机构对报备材料中涉及的评估机构、委托方、被评估方等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以保证最终新业务评比认定的客观性。同时报送的评估报告、评估说明或其他专业报告应提供电子版。
(二)各报备项目填报项目负责人1人,其他参与该项目并
发挥重要专业作用的,可以增加1人。
(三)报备的新业务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并遵循行业准则或通用规范,确保项目质量。上期报备过的新业务项目不得重复报备。
四、报备时间
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请于2014年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请于2014年7月2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上报中评协,并抄送我会。
联系人:梅丽珍
联系电话:0771-2863028
邮箱:244968322@qq.com
附件:1、《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参考目录》
2、《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3、《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表——具有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4、《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汇总表——资产评估机构》
5、《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2013)》(中评协[2013]219号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170号)
7、《中评协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评协[2014] 77号)
附件:附件3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表(非证券业机构).xls
附件:附件4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申请汇总表——资产评估机构.xls
附件:附件5: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2013年).doc
附件:附件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附件7:中评协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doc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