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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等材料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2-07-06

桂财企函〔2012〕13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存续期间的监管,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报送有关材料的规定,请你们于2012年7月6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并抄送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2011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在区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2011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2011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