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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 交纳2023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2-12-30

桂评协〔2022〕80

 

 

各资产评估机构,各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2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3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2〕54),现将报送2022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和交纳2023年度会员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报送的要求

(一)2022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汇总与报送工作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相关使用说明书及讲解视频将于2023年1月9日上传,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模块,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网上开通时间为2023年1月9日。

   (二)我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照中评协要求,认真做好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编报工作。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亦须向我会报送财务报表。

   (三)评估机构会员财务报表按照非合并报表方式填报,各评估机构会员仅报送本机构财务报表,不包含分、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项时,所填项目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四)评估机构会员申报的业务收入需要核实比对纳税申报记录或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若评估机构会员存在虚报、瞒报业务收入情况,可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五)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财政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论有无业务均须向协会报送财务报表。

   (六)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会计报表的报送包括:《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

  (七)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2022度会计报表,必须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评估机构,不得为自己进行审计,也不得与上述情况相同的两家机构进行相互审计。

(八)各资产评估机构在编写2022年度《编表说明》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重要债务说明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及使用情况、业务收入增减原因等。

(九)各资产评估机构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执行。

(十)2022年度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同时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表应统一从中评协“财务报表汇总模块”里导出,用A4纸打印,用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人员印章后上报协会。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所编制的2022年度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2022年10月31日以后备案的评估机构会计报表可不审计)、2022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2022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2023年2月28日前报送(包括报表的网络报送)。

(十二)有关说明

1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2、对已经取得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可由财务上报人员直接登录填报;对未申请过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需要先申请账号,再登录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在评估机构的管理账号中默认存在,评估机构的管理员账号可以对本机构财务上报人员审核和赋权。

 3、如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可联系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石如梁:13051653113

秦玉恒:18515423171

二、2023年度会员会费的交纳

2023年度会员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单位会员会费的交纳

1、会费缴纳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单位会员以2022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

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

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

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2会费减免政策

(1)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应缴纳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注:原标准“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的,高出部分可以免予交纳。

(2)根据桂评协【2021】68号《关于对使用”广西资产评估业务系统标准版“的评估机构进行补助的通知》,对截止2021年10月底前,已与中通诚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系统标准版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且已办理银行转账支付费用的评估机构,包含为中通诚开以”广西资产评估业务系统标准版“先行测试并使用的评估机构。以减免会费的方式,按年计算,分3年给予适当减免补助。在应该享受此项政策的资产评估机构当年上缴协会会费总额度上限以内,第一年减免3万元,第二年减免2万元,第三年减免1万元,从2022年起计算第一年的减免补助,2023年计算第二年的减免补助 ,2024年计算第三年的减免补助。机构当年实际上缴会费不足当年减免额度的,按实际上缴会费额上限减免,按年结算。此项补助涉及到与中评协会费分成的部分,由协会承担。

  二)个人会员会费的交纳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三)请各评估机构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将应交纳的个人会员(以2022年12月31日在中评协系统的评估师人数为准,也是2023年度机构上报协会年检的人数,也是2022年度机构主要经济指标汇总的评估师人数)会费汇至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账户;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将应交纳的单位会员会费汇至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账户。

户名: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账号:45001604550050505188

开户行:建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三、其他事项

在编制财务报表和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及交纳会费的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联系人:冯惠

联系电话:0771-2863032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附: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支出事项发生后,资产评估机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不含5年)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同时应当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机构。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立的,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权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在分立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并在分立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余额应当核转清算收益。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机构所在省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不再提取购买保险年度的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投保范围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收入;

  (二)赔偿范围应当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职业风险基金支出范围一致;

  (三)追溯期应当追溯至首次购买保险年度;

  (四)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已购买保险年度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期超过5年,且累计赔偿限额已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可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并可将5年以前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予以分配。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和使用。

  具有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其分支机构的评估业务收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的规定,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随同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评估协会备案。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规定,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随同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等资料一并报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2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