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首页 - 行业动态 - 工作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行业 诚信自律规约》的通知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0-09-25

桂评协〔2020〕57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荐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协会党支部会议研究,并制订了《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行业诚信自律规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行业诚信自律规约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行业

诚信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构建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运行机制,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必须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建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员工、推动资产评估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公平竞争;必须信守行业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必须积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自觉接受政府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监督,为国家经济发展、为社会公平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行业自律规范

第四条 鉴于本协会非盈利、公益性、自律性组织的性质,协会接受但不限于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等政府、司法购买第三方专业技术评审服务的委托,不参加商业性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必须按照《资产评估法》依法依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坚决禁止恶性低价竞争。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自律执业。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积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发挥专业技术知识优势,接受司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委托的资产评估、技术评审,谨慎诚信从业。

第七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在专业技术评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原则,除了具备资产评估师基本知识外,还需掌握一些必备的法律知识

(二)一次性评审原则,相同的事项不再做二次、三次等多次、反复技术评审。

三)重要性原则,严格掌握技术评审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范围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四)回避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和规定,自觉承诺,同时,不可超出规定与当事人私下接触

(五)特殊性原则,要正确区分和充分理解常规性技术评审与特殊性技术评审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

(六)谨慎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坚持谨慎用词,客观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在专业技术评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专业技术评审委托时,应做好形式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二)要充分听取出具评估报告机构的说明及意见;

(三)专业技术评审只发表定性意见,不发表定量意见。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自觉参加后续教育,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拓展新业务,提供社会不断涌现的新需求。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积极开展行业内、行业外的合作交流,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促成共同发展,共同提高,合作共赢,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扶贫、帮困、助老、救灾、抗疫活动,宏扬社会正气。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认真落实中评协的信息化、大数据建设要求;应认真做好本协会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汇编工作;应积极参与本协会的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如有违反本规约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和本协会相关规定进行惩戒。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法规、规章制度不符的,均以国家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