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资〔2018〕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基本要求。
1.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应当有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为2名的,2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2名以上评估师;应当有2名以上合伙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合伙人为2名的,2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有关说明。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2.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3.本通知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三)登记备案的时间和要求。
1.原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到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时除提交相应备案材料外,还需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3.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
5.《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
6.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7.《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机构有法人合伙人或股东的需提交);
8.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有法人合伙人或股东的需提交);
9.《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
10.《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11.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2.《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五)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
5.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
7.《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一)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形和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变更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
3.涉及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4.合并或者分立协议(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是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三是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5.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转制变更手续的)。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一)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和要求。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注销备案: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其中注销工商登记的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注销备案。
(二)注销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吊销证明材料;
3.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方案。
四、申请登记、变更和注销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材料提交。财政部建立统一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时,应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http://mof.cas.org.cn)中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申请机构要对提交备案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由于目前财政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尚不完善,现阶段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时,只需提供相关纸质备案材料,电子材料由自治区财政厅代为录入。待系统功能完善之后,即恢复由资产评估机构自行录入电子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治区财政厅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三)备案公告。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自治区财政厅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受理机构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受理地点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自治区财政厅窗口(15、16号窗口)。
(二)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后,加入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操作规范(2014年12月版)的通知》(桂财企〔2014〕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备案公告
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8.变更备案公告
9.注销备案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 18日